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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解读材料七:从严查处公款旅游问题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党纪学习教育解读材料之七

  从严查处公款旅游问题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弄清楚,《条例》规定了哪些典型的公款旅游行为。《中国纪检监察报》对此进行了报道,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条例》规定了哪些典型的公款旅游行为?

  答:《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实践中主要有5种情形:

  一是“公款游”,即旅游行为本身与公务无关,但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二是“借壳游”,即表面上是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但实际上公务并无实质内容,而是以这些活动为幌子组织旅游,并最终由公款报销;

  三是“顺道游”,即旅游行为与公务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既履行公务也开展旅游活动,相关旅游费用与公务费用一并报销;

  四是“公权游”,即使用公权力获得旅游机会,借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

  五是“出国游”,虽然没有实质性公务,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从根本上说,公款旅游行为是党员干部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使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侵犯了职务廉洁性。

  二、公款旅游行为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安排如何区分?

  答:《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中的“旅游”,主要是指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旅游活动安排,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比如,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下级单位为上级领导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旅游等,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是否用公款支付,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一概不允许。《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的是对公款违规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无论公款开支还是私人支付,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后者只能是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才构成违纪。

  如果上级单位党员干部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则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违纪构成,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该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三、对于在公务差旅中“搭便车”自费游等问题如何把握?

  答:公务差旅的核心目的是公务,差旅只是为了执行公务必须经历的过程,不能本末倒置。在判断公务差旅中“搭便车”自费游等问题时,可以从3个方面重点把握:

  一是自费游的时间、地点安排是否合理,有无主次不分,在本可以晚点出发、提前返程或就近住宿的情况下,是否故意延长公务行程时间或舍近求远住在景点附近,导致不必要的住宿和交通开支并用公款报销;

  二是自费游是否影响执行公务的效果,如果自费游占用了大量时间,相关人员无法集中精力开展公务,可能导致公务活动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

  三是自费游的同时是否使用了公权、公物,如果一边自己支付门票、住宿等费用,一边使用公车接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享受免费导游及餐饮、住宿等折扣,则不属于纯粹的“自费游”,本质上还是侵犯了职务廉洁性。

  需要指出的是,党员干部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执行公务和本单位差旅纪律要求的前提下,经领导同意后,利用休息间隙,自费参观附近的公园、古迹、商业区等并自行返回,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认定为违纪,但是如果在“自费游”的过程中,因为发表不当言论或者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举止,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处理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