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解读材料六:纠治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党纪学习教育解读材料之六
纠治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规定?有哪些相关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对此进行了阐释,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如何理解《条例》第一百条中的相关规定?
答:《条例》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什么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答:“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如何理解“大操大办”?
答:“大操大办”,实践中多指宴请的人数多、排场大、标准高,奢侈攀比,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的生活消费水平。中央纪委网站对“红白事”是否属“大操大办”给出六条基本判定标准: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3.如何理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具体来说就是,因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或者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是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是一个比较原则,较难进行定量分析,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实践中,除群众举报、网络及报纸等媒体报道外,单位同事、周边群众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行为的认知、了解情况,也是认定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
4.如何界定“借机敛财”?
答:“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默许他人来捧场子、“凑份子”。
需要说明的是,“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到钱财,无论多少都是违纪。
5.“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指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作为党员干部,应当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无论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无论是否敛财,只要举办不当的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就要受到纪律惩处。
二、领导干部如何执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总行根据镇江市、丹阳市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我行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报告事项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经总行分管或挂钩领导审核后,向总行纪委报备,存入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是严肃的组织程序,是核查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申报必须如实,执行必须坚决。不能抱着“报备过就没事”的想法,搞阴阳报备、少报多办,弄虚作假、自欺欺人。
三、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总行考虑到个别承办人双方家族大、亲戚多等实际情况,采取“一刀切”方式难于把握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宴请桌数和标准并没有明文限制。中央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因此,领导干部应把好底线,自觉严控操办规模。
四、如何理解“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
答: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五、领导干部可以参加下属的红白喜事,并随礼金吗?
答:关于领导干部参加下属的红白喜事,没有禁止性规定。随礼标准应结合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等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