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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简介:本行向自行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但不限于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本币贷款。

设定为抵押物的经营性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充足、综合收益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包括办公楼、商场、综合性商业用房、宾馆酒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区(园区)标准型厂房等物业形式;

(二)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经营性物业产权,可投入商业运营;

(三)经营性物业应位于本市市区或中心镇的中心繁华地段,交通便利,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预测有较稳定经营收入;

(四)经营性物业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五)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

(六)未在第三方办理抵押。因借款人从第三方借款等原因物业确已办理抵押的,应解除原有抵押关系,确保本行合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自然人住房不得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